发布时间:2021-11-01
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
学生违纪处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工作、学习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、北京市教委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均适用本规定。
第三条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,应当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,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程序正当、依据准确、处分恰当。
第四条 在处理过程中,学生享有陈述、申辩、申诉等权利。
第二章 违纪处理的种类和适用
第五条 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给予批评教育(包括通报批评)或者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
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开除学籍。
第六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,分别处理,合并执行;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处理。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加重处分:
(一)违纪后,认错态度较差;
(二)多次违纪;
(三)在校外违纪,影响学校声誉;
(四)涉外活动违纪;
(五)对检举人、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。
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酌情减轻处分:
(一)违纪后,能及时承认错误;
(二)违纪后,态度端正,检查深刻;
(三)违纪后,能积极协助、主动配合处理;
(四)在校期间表现良好。
第九条 对受处分者,附加以下处理:
(一)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未解除前不得参评奖学金,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;
(二)处分期限一般为6-12个月,到期可根据学生表现予以解除。
(三)留校察看一般以12个月为期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,按期解除察看;表现突出的,可提前解除察看;表现差的,延后解除察看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做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之日距离学生完成学业时间不满一年的,留校察看期到学生结束学业离校之日为止;
(四)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,自决定宣布第二个月起停发助学金等各类补助,取消奖学金,在指定期限内离校,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第十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,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第三章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和处理
第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给予批评教育:
(一)发放试卷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(包括书包、书籍、笔记本、复习提纲、自备草稿纸、移动电话或具有通讯功能的手表等电子工具),经监考老师提醒拒不放置在指定位置;
(二)发放试卷时未坐在规定的座位;
(三)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物品;
(四)考试过程中手机发出呼叫声;
(五)除外语听力考试应使用统一要求的耳机外,考试过程中使用耳机(包括手机、ipad等电子设备的耳机);
(六)其他应及时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的违纪行为。
第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给予警告处分:
(一)考试过程中桌面有他人所写的与考试相关的信息,不清除、不报告;
(二)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;
(三)有第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,经纠正、批评教育无效;
(四)考试过程中为他人偷窥、抄袭提供方便;
(五)使用规定之外的纸张解答试题;
(六)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。
第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成绩记为零分:
(一)考试过程中任由他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,且不报告;
(二)考试过程中偷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手势;
(三)在试卷规定区域以外书写姓名、学号或考号,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;
(四)未经监考老师同意,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;
(五)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)带出考场;
(六)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。
第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处分,成绩记为零分:
(一)考试过程中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或答案;
(二)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或答卷或草稿纸;
(三)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;
(四)在考试过程中以各种方式传递或接受**;
(五)教师批阅试卷时发现雷同答卷;
(六)扰乱考场、评卷场所工作秩序;
(七)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学号或考号等信息;
(八)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。
第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,不得继续参加考试,成绩记为零分。触犯法律、法规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。
(一)故意销毁试卷、答案或考试资料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二)请他人代**试或替他人考试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涉嫌伪造证件,交由相关部门处理;
(三)参与盗窃、出售试卷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;
(四)购买盗窃试卷或解答盗窃试卷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五)考试过程中的各种夹带行为(包括身边放有与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、存储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,事先将相关内容写在身体或周边物体上等)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六)在校期间,第二次考试作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七)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作弊行为。
第十六条 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、伪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,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有剽窃、抄袭、伪造科研数据,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(二)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或请他人**文或为他人撰写论文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课堂考勤管理规定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(旷课一天,按实际授课时数计,迟到、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):
(一)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下,给予通报批评;
(二)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至19节给予警告处分;
(三)学期内累计旷课20节至3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四)学期内累计旷课40节至59节给予记过处分;
(五)学期内累计旷课60节至8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六)学期内累计旷课90节及以上者,给予退学处理。
第十八条 违反课堂纪律,扰乱教学秩序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(本规定所指课堂为广义的课堂,如晚自习室、阅览室、教室、实习实验场地等):
(一)从事与该课程教学无关的事情,影响正常上课而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在课堂上顶撞教师,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三)在课堂上吵架、骂人、打架,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第四章 其他违纪行为和处理
第十九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并受到公安、司法机关处罚者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(包括宣告缓期执行)及以上刑罚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受到拘留处罚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对性质恶劣,后果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,给予批评教育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四)被收容审查释放者(经审查无辜者除外)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条 对打架斗殴、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者,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肇事者:通过语言挑逗或其他行为,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,未动手打人,但造成后果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动手打人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二)策划者: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三)打架者:先实施打人行为,未致他人受伤者,给予记过处分;致他人轻微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致他人轻伤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后实施打人行为(正当防卫除外),未致他人受伤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,给予记过处分;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动手打人者,致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四)打架事件已终止,事后报复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五)提供凶器,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六)提供伪证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七)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,不按正当程序、私下解决者,加重处分;
(八)辱骂他人,侮辱他人人格,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,认错态度好,情节较轻可免于处分;
(九)威胁他人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情节较重造成恶劣影响或持械威胁他人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 偷盗、诈骗、抢夺、敲诈勒索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,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发生偷盗行为,给予记过处分;价值在500元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二)诈骗、抢夺、敲诈勒索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,参照偷盗从重处理;
(三)违纪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、社会危害或多次作案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四)为违纪行为提供信息、工具或进行掩盖、窝藏、销赃等活动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五)作案未遂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 故意破坏国家、集体或他人财物者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,情节较轻者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三条 对组织、参与赌博者,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赌博或变相赌博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二)组织赌博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提供赌具、赌资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破坏环境卫生,影响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在建筑物上乱涂、乱写、乱画、违章张贴者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;
(二)违反课堂纪律,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三)酗酒滋事,借故起哄,谩骂或侮辱殴打他人、摔扔物品,扰乱校园或社会公共秩序,造成危险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四)在劳动、实习、实验、毕业设计中,违反安全制度造成损失或违反劳动纪律者,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,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未经批准,随便调换、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二)未经批准,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三)酗酒、打架斗殴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,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四)违反宿舍消防、用电安全管理规定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五)损坏公物、盗窃、夜不归宿、晚归、赌博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,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六)违反公寓卫生管理条例,宿舍卫生不合格,经教育没有改正成效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私自饲养宠物,经教育依然不能改正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七)恶意破坏公共设施,经教育依然不能改正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八)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《学生控烟管理办法》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年满十八周岁学生在校园禁烟区域或非吸烟点吸烟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二)未满十八周岁学生在校园内吸烟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七条 在军训及社会实践中违反纪律,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学生违纪情节特别严重者,终止其活动,遣送回校进行处理。
第二十八条 对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者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故意制作、传播、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扰,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、计算机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二)盗用他人IP地址或账户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三)在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、淫秽、暴力或反动等内容,造成恶劣影响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九条 对组织、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者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组织、成立、加入非法社会团体,从事非法活动,出版非法刊物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二)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,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、出版刊物,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,或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三)组织非法集会、非法游行活动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参与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四)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,不听劝阻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五)组织或参加邪教、迷信、非法传销活动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六)未经允许,以学校名义发布公告、新闻,参与商业或社会活动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妨碍国家工作人员、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二)辱骂、恐吓或造谣、诬陷他人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三)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、邮件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四)私刻、偷盗公章,伪造证件或证明文件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五)违反保密工作纪律和制度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六)涂写、书画淫秽文字、画像,或制作、复制、出租、传播淫秽书刊、图片、录像、光盘等黄色物品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七)有性骚扰行为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八)吸食或参与非法制造、买卖、传播毒品或其他禁用药品,卖淫、嫖娼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九)利用手机上传、下载、传播不良、违法内容,一经发现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十)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。